(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根據(jù)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章監(jiān)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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